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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2008-3-5 13:46: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资金管理,保障我区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新疆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天保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保工程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职工培训费和其他补助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方案》确定的我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天保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天保资金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天保实施单位取得的天保工程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预算和为保证实施单位基本正常运转的公用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和公用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项目支出预算主要包括自治区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的用于森林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包括森林防火、林业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实行项目管理的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申报制(附件一《天保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第五条  预算编制。由自治区林业厅根据《实施方案》和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确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及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后中央财政给予我区的森林管护费补助标准,将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指标下达天保实施单位,天保实施单位以此作为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依据。
    第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出申请,逐级汇总上报。再由自治区林业厅根据我区天保工程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视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不上报或不按规定程序上报项目申报材料和支出预算的单位,一律不予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  职工培训费由自治区林业厅根据我区天保工程职工培训规划,结合实施单位编制的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将申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八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按照自治区林业厅下达的天保资金预算控制数以及天保资金预算的编制报送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上报下年度天保资金预算。自治区林业厅应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下年度天保资金预算汇总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九条 按照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根据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报送的天保资金预算,自治区对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和职工分流安置费等项目,统筹安排。
    第十条 天保资金预算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厅联合批复天保实施单位执行。
    第十一条 天保资金预算方案一经批复,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如确需调整,须按原渠道报批。
天保资金预算是检查天保实施单位资金使用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安排的天保资金到位后,自治区根据批复的天保资金预算及工程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三条 天保资金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类债务等。
    第十四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的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并通过制定控制标准,明确控制目标,加强检查和考核等措施,实现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厅报送天保资金总结及财务决算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天保工程的进展情况、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管理拟采取的措施等。不按要求报送的单位,将停拨资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支出主要是指在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过程中用于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职工培训费和其他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森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天保工程区内管护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等。
森林管护人员是指《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专职护林员和专职管理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和林政执法人员)。
    (一)森林管护人员支出:是指用于森林管护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其他工资、住房公积金、其他等。
    1、岗位绩效工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林业局直属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林场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试行)》执行。
    2、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天保实施单位工资政策调整等,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工资:是指由自治区批准的森林管护改革试点单位,支付给管护人员的承包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自治区规定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实施单位按照属地规定比例提取并解缴。
     (二) 公用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其他等。
    1、办公费:指实施单位购买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以及实施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2、水电费:指实施单位支付的水费、电费。
    3、邮电费:指实施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其中电话费包括固定电话费和移动电话费,移动电话费用开支标准按属地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4、取暖费:指实施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以及由实施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5、交通费:指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配置的车辆、马匹等交通工具所开支的燃料费、维修费、养路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租车(马)费、马干费等。
    6、差旅费:指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差旅费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7、维修(护)费:指实施单位日常开支的设备、房屋(包括管护所、站)、建筑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不包括车辆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
    8、培训费:指实施单位的培训支出。
    9、招待费:指实施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全年招待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森林管护费公用支出费用的2%。
    10、劳务费:指实施单位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聘用临时护林人员等费用。
    11、工会经费:指实施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实施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12、福利费:指实施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实施单位福利费的计提按照事业单位现行规定执行。
    13、设备购置费:是指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的,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设备,如森林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林区资源监测和林政管理等专业设备购置费等。
    14、业务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所需的消耗性费用支出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包括森林病虫害防治药剂药械、护林防火工器具、森林管护检查验收费、森林资料调查费、宣传报道费、资料讲义费、专业资料印刷费等。
    15、其他:指以上费用未包括的应由森林管护开支的必要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停产造成实施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助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失业保险补助费、工伤保险补助费、生育保险补助费等。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支出。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应支付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应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三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纳入地方社会保险统筹的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实施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属地保险机构规定的比例提取并解缴。
    第二十四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林区派出所经费、教育经费、医疗卫生支出补助。
    第二十五条  林区派出所经费:是指《实施方案》确定的并经自治区核定的天保工程区林区派出所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  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中小学校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卫生所等部门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第二十八条  对原由实施单位承办的政策性社会性机构移交给其他单位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林业厅制定具体资金划转办法。
    第二十九条  职工分流安置费是指专项用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支出补助。根据我区天保工程实际,由自治区林业厅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职工培训费是指用于天保工程区富余职工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费用。包括报名费、培训费、专业理论考试费、实际操作考试原材料费及能源消耗费、评定费、相关证书核发岗位等级证书(复核认定费)、职业道德报名考试费、岗位证书工本费、教材费、资格认定费等。
    职工培训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天保工程区富余职工的年度培训计划由自治区林业厅依据天保实施单位上报的培训方案汇总编制;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富余职工培训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
富余职工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由天保实施单位负责。对富余职工参加社会培训,取得国家、自治区核发的岗位技能培训等级证书的,由天保实施单位核实后给予补助。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天保实施单位资产,指用天保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
    资产购置是指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根据天保实施单位天然林资源保护的需要,使用天保专项资金,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天保实施单位购置资产的行为。
    资产处置是指天保实施单位对其占用、使用的用天保资金购置和建造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资产的无偿调拨、捐赠;出售;报废、报损及其他涉及资产处置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天保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资产必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1、天保资金预算编制前,天保实施单位根据本单位资产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测算额度,购置资产的资金额度应控制在当年各项目公用支出资金预算金额的20%以内,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核。
    2、自治区林业厅根据天保实施单位资产情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逐级审核汇总天保实施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3、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天保实施单位列入年度天保资金预算,并在上报天保资金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和林业部门批复天保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天保实施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天保实施单位要加强对用天保资金购置的资产的管理,建立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物相符。要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三十六条  天保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  天保实施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天保实施单位占用、使用的房屋、土地、车辆等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经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年度内处置的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自治区林业厅审批,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或林业厅出具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是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天保实施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天保实施单位资产处置以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须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申请处置资产的报告,经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天保实施单位应向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拟调拨、捐赠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清册。
    (三)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四)天保实施单位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附件二)
    (五)因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消、合并、分立的批文。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天保实施单位应根据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的国有资产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第四十二条  天保实施单位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其他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天保实施单位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只能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四十三条  天保实施单位资产以出售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自治区林业厅和财政厅的监督管理下进行交易,并同时向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申报审批表(附件三)。
    (三)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四)天保实施单位拟出售的固定资产,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五)天保实施单位出售资产时,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低于10%以上的,需报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重新确认。
    (六)天保实施单位根据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批复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第四十四条  天保实施单位在发生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需要处置的,应当经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要提交相关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三)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资产报废审批表(附件四)或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国有资产报损审批表(附件五)。
    (四)经由法定鉴定机构或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
    (五)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厅对天保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六条  各天保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对违反天保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并进行资金调控。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天保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格式)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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