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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暂行)

2008-3-5 13:39: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和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地方财政补偿基金”)〔以下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规范支出行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新财农〔2007〕13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新财农[2005]1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报账制是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报账有效凭据复印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报账以自治区下达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计划为依据,实行县级报账。地州直接管理的国有林场及自然保护区等由同级财政、林业部门实行统一报账。报账制工作由地州、县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地州、县级财政部门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核拨、监督和检查工作;县级林业局、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报账主体,具体负责资金的支付、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适用本办法的资金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和地方财政补偿基金。
    第二章   报账原则
    第六条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支付必须用于规定的项目和用途。坚持先支后报的原则,资金支付必须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支付。坚持真实、可靠、规范的原则,票据要真实,报账凭证填写要规范、明晰,支出进度要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项目施工进度相衔接。
    第七条  报账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第八条 公益林营造、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等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拨付资金。
    1、未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计划的。
    2、不按规定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复印件的。
    3、擅自提高和扩大开支标准、范围的。
    4、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擅自调整和改变用途的。
    5、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条 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了为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支取现金外,其他支出均应采取转账支付方式,严禁大额提取现金。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十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报账制的程序是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分级管理、分级报账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到位后,地州(市)财政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资金全额下达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须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资金计划下达实施单位,并根据报账制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管护开支报账程序:
    1、购买劳务开支报账程序:实施单位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补偿计划,每年1月31日前由实施单位提供全年管护人员经费预算(或用款计划),经费预算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新财农〔2007〕13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新财农〔2005〕13号)中的各项费用开支范围进行测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资金到位后预拨全年管护经费的50%作为预付款。此后由实施单位根据公益林管护工作开展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请拨资金。
    2、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开支报账程序: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计划,县级财政预拨当年50%的资金作为预付款,此后由实施单位根据公益林管护工作开展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请拨资金。其中涉及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内容的,按第八条要求进行报账。    
    3、 营造、补植、抚育开支的报账程序: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公益林营造资金计划,县级财政预拨当年50%的资金作为实施单位项目启动资金。营造林项目开始实施后,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营造林作业设计、造林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的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请拨资金。
    第十四条 公共管理费用开支报账程序: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公共管理费用资金计划,依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请拨资金。涉及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内容的,按第八条要求进行报账。
    第十五条 公益林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报账程序: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公益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县级财政预拨当年50%的资金作为实施单位项目启动资金。公益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始实施后,实施单位根据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计划及公益林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按照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级财政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请拨资金,县级财政或林业主管部门应预留5%的工程尾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四章 报账凭据
    第十六条 自治区下达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计划。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与管护人员签定的管护合同书、各地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的管护人员工资标准、管护人员定员、管护费用定额标准文件(年初一次提供备案)、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协议书、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项目报账申请单和相关报账凭证等。
    第十八条 实行招标承包的工程,在报账时,必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工程进度审核表、工程(全程或阶段)验收单,审定的工程预(概)算、决算书,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十九条 不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报账时须提供合同承包书、审定的预(概)算书,工程支出的合法凭证、工程材料的出入库手续、工程验收单、工程验收报告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配合审计、稽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单位要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支出费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与分配等,实行财务公开,要对招录的管护人员身份、工资支付标准等进行张榜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报账制办法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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