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3-6 12:51:30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会计人员系统完整地掌握核算方法,强化会计核算,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新财农[2007] 13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新财农[2005]13号)及现行会计制度,结合我区公益林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所有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县级林业局、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自治区林业厅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核算要求,并依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资金计划、批准的实施方案(含作业设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违者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办法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设置专账的原则制定。 (五)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实施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六)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 实施单位(实行事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1、会计科目的设置 (1)一级科目设置 资产类科目:现金、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 负债类科目:其他应付款。 收入类科目:拨入专款、其他收入。 支出类科目:专款支出。 净资产科目:专用基金、事业结余、固定基金、事业基金。 (2)二级及明细科目设置 ①拨入专款 按照资金来源渠道不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和地方财政补偿基金。 在“拨入专款”一级科目下分设“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和“地方财政补偿基金”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二级明细科目下分设:“森林管护费”和“监督管理费”三级明细科目。 在“森林管护费”三级明细科目下分设“购买劳务费用”“建立森林资源档案费用”、“重点公益林营造费用”、“森林防火费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费用”等四级明细科目。 在“地方财政补偿基金”二级明细科目下分设“森林管护基金”、“公益林营造基金”、“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森林防火基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金”、“森林资源监测基金”、“林政执法基金”、“检查验收基金”等三级明细科目。 ②专款支出 在“专款支出”一级科目下分设“中央补偿基金支出”和“地方补偿基金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在“中央补偿基金支出”二级明细科目下分设:“森林管护支出”和“监督管理支出”三级明细科目。 在“森林管护支出”三级明细科目下分设“购买劳务支出”“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支出”、“重点公益林营造支出”、“森林防火支出”、“有害生物防治支出”等四级明细科目。在“监督管理支出” 三级明细科目下按照“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自治区监督管理费用使用范围以及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监督管理资金计划内容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在“购买劳务支出”、“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支出”、“重点公益林营造支出”、“森林防火支出”、“有害生物防治支出”等四级明细科目下按照“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资金使用范围和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设置五级明细科目。 在“地方补偿基金支出”二级明细科目下分设“森林管护支出”、“公益林营造支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森林防火支出”、“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森林资源监测支出”、“林政执法支出”、“检查验收支出”等三级明细科目。 在“森林管护支出”、“公益林营造支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森林防火支出”、“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森林资源监测支出”、“林政执法支出”、“检查验收支出”等三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地方财政补偿基金”使用范围和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2、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现金的核算 “现金”科目核算实施单位的库存现金。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实施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序时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结出当日的现金收支额及余额,并与库存实有现金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2)银行存款的核算 “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实施单位存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银行账户的款项。收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专款”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通过银行支出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实施单位银行专户存款的实有数额。实施单位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及时结出余额,并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预付账款的核算 “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实施单位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按照购货、劳务合同等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款项。实施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金额,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 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和实施单位所属单位名称设置名细账。 (4)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实施单位的除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 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4)固定资产的核算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实施单位用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原价。购入或建造固定资产时,借记 “专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由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后,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的原值。实施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5)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实施单位各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偿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款项。 (6)拨入专款的核算 “拨入专款”科目核算实施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拨入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的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对已完成支出和已完工项目,将本科目与 “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 “专款支出”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或需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用途设置明细科目,具体按照本办法会计科目设置中二级及明细科目设置要求办理。 (7)其他收入的核算 “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实施单位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入专款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开立银行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取得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手续费等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8)专款支出的核算 “专款支出”科目核算实施单位发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年终,将已完成支出和已完工项目转出,未完工的项目支出数结转到下年。年末结转时,对已完成支出和已完工项目,将“专款支出”科目与“拨入专款”科目进行对冲。 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具体按照本办法会计科目设置中二级及明细科目设置要求办理。 (9)固定基金的核算 “固定基金”科目核算实施单位用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购入或建造完成固定资产时,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固定资产转出或报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10)专用基金的核算 “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实施单位处理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净收益等。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在“专用基金”科目下设“修购基金”明细科目。 (11)事业结余的核算 核算实施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入专款以外的其他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如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等即由其他收入转入的余额。 (12)事业基金的核算 “事业基金”科目核算实施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其他净收入滚存的结余资金。年终结转分配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二)实施单位(实行行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及报表编制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核算体制 实施单位实行行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 、国有苗圃(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专账、按照事业会计制度核算,建立相对独立的会计账簿体系和会计报表体系。 期末,实施单位通过报表汇总,总括反映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业务和生产经营业务在内的全部财务状况。 2、实施单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账(以下简称“专账”)会计处理 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实施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净资产五类设置。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除“专用基金”科目按以下内容核算外,另增设“应付工资”会计科目,其余会计科目按本办法中实施单位(实行事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执行。 (1)专用基金的核算 ① “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实施单位处理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净收益等。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专用基金”科目下设“修购基金”明细科目。 ②“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提取时,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 (2)应付工资的核算 “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其他个人收入等,向银行提现金准备发放工资等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放工资等时,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3、实施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 实施单位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期末,实施单位汇编“资产负债表”时,应将专账中“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拨入专款—各明细科目”期末余额,汇入实施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专项应付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款”项目期末数之中。将专账中 “银行存款”“现金”期末余额汇入实施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的期末数之中。将专账中 “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汇入实施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 “其他应收款”项目期末数之中,将专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汇入实施单位“资产负债表”中“应付福利费”期末数之中。将专账中“固定基金”科目期末余额汇入实施单位“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项目期末数之中,将专账中“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汇入实施单位“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期末数之中。 三、补充会计科目及报表披露说明 (一)补充会计科目表(表格下载) (二)补充会计科目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新财农[2007]13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新财农[2005]13号)的要求,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年度终了,实施单位应按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财务决算通知规定和要求的格式、期限报送会计报表。 四、附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实施单位(实行事业会计制度)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根据报账制的要求,实施单位收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预拨款和支出报账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中央财政补偿基金_森林管护费_购买劳务费用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_森林管护费_建立森林资源档案费用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_森林管护费_重点公益林营造费用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_森林管护费_森林防火费用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_森林管护费_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费用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_公共管理费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森林管护基金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公益林营造基金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森林防火基金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金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森林资源监测基金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林政执法基金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检查验收基金 2、实施单位所属单位领取预付账款时: 借:预付账款—有关明细科目(按单位设置)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所属单位将已发生的各项零星支出原始票据向实施单位报账核销时: 借:专款支出—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管护人员工资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社会保障支出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交通燃油费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通讯补助费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其他支出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森林资源档案支出—按实际发生内容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重点公益林营造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内容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森林防火支出—按实际发生内容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按实际发生内容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_公共管理支出--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支出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_公共管理支出--森林火灾预防支出—按实际发生内容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_公共管理支出--维护林区道路支出—按实际发生内容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按有关明细科目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实际发生内容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公益林营造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明细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森林防火支出—按实际发生内容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按实际发生内容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森林资源监测支出—按实际发生内容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林政执法支出—按实际发生内容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检查验收支出—按实际发生内容 贷:预付账款—有关明细科目(或现金) 同时将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资产验收入账通知书): 借:固定资产-有关明细科目 贷:固定基金 4、实施单位发生购买管护人员劳务支出时: 借:专款支出—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管护人员工资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社会保障支出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交通燃油费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通讯补助费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其他支出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有关明细科目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 同时将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资产验收入账通知书): 借:固定资产-有关明细科目 贷:固定基金 5、实施单位发生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支出时: 借:专款支出—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森林资源档案支出—按实际发生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管护支出--森林资源档案支出—按实际发生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或有关科目 同时将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资产验收入账通知书): 借:固定资产-有关明细科目 贷:固定基金 6、实施单位发生森林防火支出时: 借:专款支出—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森林防火支出—按实际发生内容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森林防火支出-按实际发生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或有关科目 同时将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资产验收入账通知书): 借:固定资产-有关明细科目 贷:固定基金 7、实施单位发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时: 借:专款支出—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按实际发生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_-森林管护支出-有害生物防治-按实际发生内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或有关科目 同时将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资产验收入账通知书): 借:固定资产-有关明细科目 贷:固定基金 8、实施单位发生监督管理支出时: 借:专款支出—中央补偿基金支出_监督管理支出—按实际发生内容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公共管理支出—按实际发生内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或有关科目 同时将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资产验收入账通知书): 借:固定资产-有关明细科目 贷:固定基金 9、实施单位发生营造、补植、抚育支出时: 借:专款支出—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 -重点公益林营造支出—按批准的预算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公益林营造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内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或有关科目 同时将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资产验收入账通知书): 借:固定资产-有关明细科目 贷:固定基金 10、实施单位发生必要的管护开支时: 借:专款支出—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其他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其他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或有关科目 11、实施单位发生管护所、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设备购置等费用支出时: 借:专款支出—中央补偿基金支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内容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内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或有关科目 同时将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资产验收入账通知书): 借:固定资产-有关明细科目 贷:固定基金 12、实施单位按管护人员工资总额计提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金时: 借:专款支出—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社会保障支出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有关明细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各项 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各项 贷:银行存款 14、实施单位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及其他收入 15、实施单位以银行存款支付结算业务手续费时: 借:其他收入—利息及其他收入 贷:银行存款 16、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报废时注销原值(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后)时: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有关明细 17、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 发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 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用时: 借: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8、期末,实施单位将其他收入转入“事业结余”账户: 借:其他收入—有关明细科目 贷:事业结余—有关明细科目 19、期末,实施单位将事业结余转入“结余分配”和“事业基金”账户: 借:事业结余—有关明细科目 贷:结余分配 借:结余分配 贷:事业基金—般基金 20、期末,实施单位将已完成支出和已完项目的专款支出与拨入专款对冲。 借:拨入专款—中央财政补偿基金_森林管护费_购买劳务费用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_森林管护费_建立森林资源档案费用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_森林管护费_营造、补植、抚育费用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_森林管护费_森林防火费用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_森林管护费_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费用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_公共管理费-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费用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_公共管理费-火灾预防费用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_公共管理费-维护林区道路费用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森林管护基金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公益林营造基金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森林防火基金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金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森林资源监测基金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林政执法基金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检查验收基金 贷:专款支出—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管护人员工资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社会保障支出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交通燃油费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通讯补助费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其他支出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森林资源档案支出— 按实际支出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重点公益林营造支出-按批准的预算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森林防火支出-按实际支出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按实际支出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_公共管理费支出--按实际支出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有关明细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批准的预算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公益林营造支出—按批准的预算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森林防火支出-按实际支出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按实际支出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森林资源监测支出-按实际支出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林政执法支出-按实际支出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检查验收支出-按实际支出 二、实施单位(实行行业会计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实行行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单位发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经济业务时,除以下处理分录不同,其余同上。 1、实施单位发放职工工资等时: (1)从银行提取现金以备发放工资时: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2)发放工资时: 借:专款支出—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管护人员工资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费—有关明细科目 贷:应付工资—工资 —津贴 —其他个人收入 (3)同时,借:应付工资—工资 —津贴 —其他个人收入 贷:现金 2、实施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时: 借:专款支出—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其他支出—福利费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地方森林管护费—有关明细科目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营造林支出—有关明细科目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明细科目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费 3、发生福利费支出时: 借:专用基金—职工福利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4、实施单位按工资总额计提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金时: 借:专款支出—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支出—购买劳务支出-社会保障支出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地方森林管护费—有关明细科目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营造林支出—有关明细科目 —地方补偿基金支出—森林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明细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各项明细 5、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各项明细 贷:银行存款 6、实施单位向实施单位生产户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付账款—财务科生产户 7、归还给实施单位生产户垫支款时: 借:预付账款—财务科生产户 贷:银行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