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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 12:52:40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林业规划、项目和资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林业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林业局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林计发[2001]203号),结合新疆林业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自治区林业厅制定规划、审批项目和安排资金,应当遵守本《规定》。 《规定》所称规划,包括新疆林业发展战略规划、林业中长期计划、跨地区或者跨流域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政策、林业专项规划,其他综合性林业规划,以及各项年度投资计划。 《规定》所称项目,包括按照有关规定需经自治区林业厅转报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的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林业建设项目。 《规定》所称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以及自有资金。 三、自治区林业厅发展计划和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计资处)负责制定规划、上报和下达计划、审批项目、管理资金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四、林业规划必须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林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同时,结合新疆林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 五、综合性规划编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自治区林业发展战略规划、林业中长期规划、林业产业规划,计资处征求业务处室的意见,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编制大纲,报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组织业务处室进行编制、论证和修改,经主管厅领 导审核,由厅党委会审定后,印发或上报。 2、跨地区、跨流域的林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综合性规划,计资处在有关地、州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规划方案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编制、论证和修改,经主管厅领导审核,由厅党委会审定后,印发或上报。 六、林业各项专业规划编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业务处室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编制大纲,报经分管厅领导审定。 2、业务处室根据分管厅领导审定的工作方案、组织编制规划。 3、林业各项专业规划编制完成后,送计资处组织审核和论证,报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后印发或上报,重大专项规划应经厅党委会审定后印发或上报。 第三章 计划管理 七、年度计划编制要求: 1、有关业务处室提出计划原则和草案交计资处。 2、计资处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进行综合平衡,并向有关处室反馈意见。 3、有关处室将反馈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交计资处。 4、计资处将审核后的意见报主管厅领导或经厅党委会审定后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5、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投资计划申报要求,需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商或会稿的,由计资处和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八、年度计划下达程序: 1、有关业务处室提出计划原则、草案交计资处。 2、计资处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进行综合平衡,并向有关处室反馈意见。 3、有关处室将反馈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交计资处。 4、计资处将审核后的意见报主管厅领导或经厅党委会审定后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5、涉及计划变更事项,按原渠道报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九、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林业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认真开展项目筛选,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政策、前景较好的项目应编报项目建议书(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自行编制),逐级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 十、项目可行性研究要求: 1、计资处与有关业务处室充分沟通,对储备库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政策,且适合报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申请投资的项目,及时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要求逐级行文上报年度投资申请计划,不需要单独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一、项目审查论证工作要求: 1、项目审查论证工作由计资处负责组织。审查论证工作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年度实施方案)审查、项目竣工验收等。 2、项目审查论证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项目审查论证人员实行专家库管理。专家由各单位按规定要求推荐(详见附件),专家由厅科技领导小组审定,计资处备案管理。审查时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特别需要的可以指定。 4、项目审查按照《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定》、《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定》(计建函[2006]82号)和《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办计字[2005]31号)的规定执行。 十二、项目实施工作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选择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的工程设计单位,报计资处对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审查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据《合同法》和批转的可行性研究性报告文件与工程设计单位签订设计编制合同。 2、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批复、投资计划已落实的新开工建设项目,计资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和地州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开工前核查。核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用地批准手续、项目选址和布局城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等。对符合开工要求的林业建设项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 十三、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计资处负责,计资处和有关业务处室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细则》,组织竣工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十四、基本建设类资金,由计资处根据财政厅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指标和自治区林业厅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时向财政厅请拨。 根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单位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建设单位资金。 十五、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资金管理程序: 1、各地、州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提报项目计划。计资处与有关业务处室充分沟通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送分管和主管厅领导审核,经厅党委会审定后,与自治区农发办联合上报国家林业局、农发办。 2、国家林业局对呈报的项目计划批复后,由计资处草拟有关批复文件,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会同自治区农发办下发。 3、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拨付资金通知,计资处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执行。 十六、部门预算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1、由计资处根据财政厅“两上两下”的预算管理规定,对有关单位上报的下年度预算建议指标进行审核和汇总,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指标,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后,报送财政厅审定。 2、按照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计资处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林业厅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厅批准。 3、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计资处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执行。 十七、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1、有关业务处室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原则、草案交计资处。 2、计资处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进行综合平衡,并向有关处室反馈意见。 3、有关处室将反馈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交计资处。 4、计资处将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的意见,报主管厅领导或经厅党委会审定后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5、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资金,厅党委会审定后报财政厅。 6、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财政厅下达后,由计资处转发。 7、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制度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依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十八、年度预算的调整,由计资处根据财政厅调整预算情况和有关单位年初预算执行的实际情况,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下达执行。 十九、自有资金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1、使用自有资金的有关单位应于上年底提出预算建议指标,由计资处根据可供安排的资金情况初审并汇总,报主管厅领导审核后,提交厅党委会议审定。计资处根据厅党委会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向有关单位下达用款指标,办理拨款或报销手续。 2、有关单位因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增加支出项目的,应提出包括支出项目的必要性、支出预算等内容的书面申请,由计资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安排建议,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1)10万元以上的,由厅党委会议审批; (2)5—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3)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分管厅领导商主管厅领导审批。 二十、凡涉及调整、改变自治区下达资金计划用途等事项,按原渠道报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二十一、建立健全监督和管理制度,对管理资金和有审批职权的有关人员加强廉政教育,做好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任何人不得擅自承诺项目审批及资金安排等事项。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公务活动廉政勤政情况反馈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十三、加大林业重点工程和资金的综合核查力度。林业厅制定年度综合核查计划,由林业重点工程稽查办公室和重点林业工程质量管理总站或委托有关单位按照年度计划,完成综合核查任务。 二十四、对违反规定程序审批项目、资金或使用资金,以及在审批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五、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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