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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

2007-11-14 11:14:14

    为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1999年国家在川、陕、甘三省进行了退耕还林试点工作。2000年新疆奇台、博乐、伊宁、库尔勒、乌什、叶城、皮山等七县(市)被列为退耕还林试点单位, 2001年,又将和田地区的和田县、策勒县和于田县列入试点工程建设范围。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全面启动。从 2000年至2007年,国家共下达我区退耕还林建设任务1048.2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325.8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622.4万亩,封育100万亩。目前,工程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不但在生态环境建设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也极大地推动了我区农村种植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为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民的长远生计,2007年8月9日,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明确提出中央对退耕农民的补助期将延长一个周期,工程建设总投入将增加近一倍。到2021年补助结束期,中央对我区投入的退耕还林工程资金总额将超过8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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