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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审核

2007-11-20 18:30:33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定、决议。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进出口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3、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有效文件;
    4、证明其进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进出口合同协议,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定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
    6、证明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7、进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二)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991—5811795
    邮政编码:830000
    监督电话:0991—558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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