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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18:30:33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定、决议。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进出口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3、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有效文件; 4、证明其进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进出口合同协议,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定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 6、证明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7、进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二)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991—5811795 邮政编码:830000 监督电话:0991—558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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