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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18:29:57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二)《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办法》。 四、条件: (一)申请条件: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二)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 2、县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有效文件; 3、野生植物收购证申请表; 4、收购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5、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 五、数量: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植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四)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签发审批单,并向申请人核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收购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期限:30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991—581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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