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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2007-11-20 18:28:43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四、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已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资格的;
    2、具备与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正常来源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
    2、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有效文件;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申请表;
    4、开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5、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材料。
    (三)可以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1、野生动物资源不清或稀少;
    2、驯养繁殖和加工技术尚未成熟;
    3、法律、法规禁止经营利用的。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签发审批单并向申请人核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特许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期限:60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991—581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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