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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18:28:11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四、条件: (一)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实施方案; 4、合作协议。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或接待单位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期限:20日内。 联系电话:0991—581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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