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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2007-11-20 18:27:30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定、决议。
    四、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实施方案;(四)合作协议。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期限:30日内。
    联系电话:0991—581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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