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11-20 18:27:30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定、决议。 四、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实施方案;(四)合作协议。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期限:30日内。 联系电话:0991—58117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