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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2007-11-20 18:26:45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四、条件: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实施方案。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程序:
    (一)申请人要通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
    (二)自然保护区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审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审批,并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联系电话:0991—581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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