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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18:26:45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四、条件: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实施方案。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程序: (一)申请人要通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 (二)自然保护区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审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审批,并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联系电话:0991—581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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