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政务公开 > 申办指南 > 信息

 

狩猎证(狩猎场)的审批

2007-11-20 18:25:59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四、条件:
    (一)申请条件:跨地州市猎捕国家重点保护以外的野生动物,包括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需要依法办理狩猎证;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需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具备的狩猎知识;
    2、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有效文件;
    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和方法;
    4、持枪狩猎者,应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复印件;
    5、申请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还需附有猎场的规划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数量: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地、州、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地、州、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三)野生动物狩猎场须经自治区林业厅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四)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审批,并向申请人核发狩猎证或建立狩猎场许可;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期限:90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二)收费标准:详见林护字〔1992〕72号。
    联系电话:0991—5811795

 

 

 

 相关新闻
 

加入书签 |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7 新ICP备07500407号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开发维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