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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携带的审批

2007-11-20 18:25:25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四、条件:
    (一)申请条件: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的;
    (二)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
    2、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有效文件;
    3、证明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许可证等);
    4、商业性运输的,提交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运输的提供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5、马戏团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来疆表演的,提供相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资质证明和所在地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函。
    五、数量: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审批并向申请人核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期限:20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二)收费标准:对批准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3%收取资源费。
    联系电话:0991—581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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