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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18:24:41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四)《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 (五)《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保证。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 2、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有效文件;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4、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5、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三)可以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1、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2、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3、野生动物资源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申请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三)规模较大的驯养繁殖活动须经自治区林业厅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 (四)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签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单,并向申请人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七、期限:60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991—581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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