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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猎捕证》的核发

2007-11-20 18:23:21

(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四、条件:(一)申请的条件: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承担自治区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5、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有效文件;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和方法;4、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五、数量: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一)申请人向其所在地和捕捉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厅;(三)对猎捕对象极度濒危或资源状况不清等特殊情况,自治区林业厅或者其委托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四)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签发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单,并向申请人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期限:90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二)收费标准:详见林护林〔1992〕72号。
    联系电话:0991—5811795

(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四、条件:(一)申请的条件: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承担自治区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5、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有效文件;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和方法;4、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五、数量: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一)申请人向其所在地和捕捉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厅;(三)对猎捕对象极度濒危或资源状况不清等特殊情况,自治区林业厅或者其委托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四)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签发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单,并向申请人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期限:90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二)收费标准:详见林护林〔1992〕72号。
    联系电话:0991—581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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