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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18:22:34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自治区森防检疫总站 三、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发布,1992年修正,第98号令)。 四、条件:教学、科研单位特殊需要。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教学、科研单位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七、所需材料: (一)相关材料证明(立项报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 (二)经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认定的隔离防范措施。 八、期限:自定期限30日内。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991—581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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