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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

2007-11-20 18:22:34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自治区森防检疫总站
    三、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发布,1992年修正,第98号令)。
    四、条件:教学、科研单位特殊需要。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教学、科研单位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七、所需材料:
    (一)相关材料证明(立项报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
    (二)经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认定的隔离防范措施。
    八、期限:自定期限30日内。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991—581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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