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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18:21:21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森防检疫总站 二、承办机构:自治区森防检疫总站 三、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发布,1992年修正,第98号令)。 四、条件: (一)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二)不带有国内及调出省、调入省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性病虫。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直接办理:调运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邮寄或调运数量较少的,携带全部物品受检;数量大的,由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经检验合格的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现场无法做出可靠判断,需抽样进行室内检验,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换证:调运单位或个人提交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外)。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出具的盖公章的价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 (二)如调运苗木、种子等繁殖材料必须持调入地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三)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四)反映货物价值的发票或单据。 八、期限:15天。经批准可延长15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发布,1992年修正,第98号令);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 3.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关于重新确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新财非税〔2005〕18号)。 (二)收费标准:按货值的0.1—1%。 联系电话:0991—581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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