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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18:20:34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森防检疫总站 二、承办机构:自治区森防检疫总站 三、依据: (一)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发布,1992年修正,第98号令);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 四、条件: (一)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二)有符合隔离试种条件的种苗繁育基地(经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或必须种植在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指定的符合隔离试种条件的苗圃中); (三)属于贸易引进的申请人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 五、数量:有数量限制。超出省级审批限量的,经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六、程序:引种单位或个人向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表》(国内或省内首次引进该种植物的,或一次引种数量巨大的,需事先经国家或省级有关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提供所需材料,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依据审核批准。其他:对引种数量超出省级审批限量的,由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对引种数量较大(由审批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疫情不清的,引种单位必须事先进行有森检人员参加的引种原产地疫情调查。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引种报告(包括调入的国家、产品名称种类、数量、入境口岸、联系方式等); (二)引种协议、合同; (三)经国家林业局认证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明或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指定,经试种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认定,符合隔离试种条件的认证材料; (四)由试种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承担检疫监管责任的承诺书; (五)《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表》; (六)属于贸易引进的,必须具备林木种苗进出口贸易资格,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七)原产地病虫害及疫情资料(原件和翻译件); (八)试种地的隔离防范措施; (九)二次引进的,应提交种植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供的前次引种后的检疫监管、有害生物发生及防治情况证明。 八:期限:30日内。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发布,1992年修正,第98号令);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 3.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关于重新确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新财非税〔2005〕18号)。 (二)收费标准:0.5元。 联系电话:0991—581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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