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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审批

2007-11-20 18:20:18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自治区林业厅林政资源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许可审查表》
    2、木材经营(加工)申请许可表;
    3、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
    4、有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木材加工设备,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资产和资金;
    5、相应的从业人员,按规定配备了已取得木材检验证证书的专(兼)职检验人员;
    6、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五、数量:有数量限制。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总量与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当。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直属单位和其他加工量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个人);
    (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批准申请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35元/证。收费种类:工本费;
    (二)收费依据:新价非字(1995)85号文
    联系电话:0991—585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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