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政务公开 > 申办指南 > 信息

 

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2007-11-20 18:12:30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自治区林业厅资源林政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在重点国有林区运输木材和从国外进口木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3、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4、木材数量与林木来源合法证明文件标注数量一致;
    5、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副本。
    四、数量: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五、程序:
   (一)区内木材运输证: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审查合格的,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木材运输证。
    (二)出省(区)木材运输证: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经审查合格后,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出省(区)木材证明;
    4、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出省区木材运输证。
    审查不合格的,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六、期限:20日内。
    联系电话:0991—5853436

 

 

 

 相关新闻
 

加入书签 |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7 新ICP备07500407号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开发维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