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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18:12:30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自治区林业厅资源林政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在重点国有林区运输木材和从国外进口木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3、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4、木材数量与林木来源合法证明文件标注数量一致; 5、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副本。 四、数量: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五、程序: (一)区内木材运输证: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审查合格的,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木材运输证。 (二)出省(区)木材运输证: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经审查合格后,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出省(区)木材证明; 4、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出省区木材运输证。 审查不合格的,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六、期限:20日内。 联系电话:0991—585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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