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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18:11:43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自治区林业厅资源林政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四)《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五)《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 70公顷以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3、项目批准文件;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7、其他证明材料。(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1、现场查验报告;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3、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一)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余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 (三)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区主管部门申请; (二)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三)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联系电话:0991—585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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