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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占用林地的审批

2007-11-20 18:09:33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自治区林业厅林政资源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自治区林业厅申请;
    (二)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三)审查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以文件形式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不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联系电话:0991—585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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