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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17:12:41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阐述确实需要采集或采伐种质资源原因的申请报告; 2、林木种质资源采集/采伐申请表; 3、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具体地点、树种名称、采集部位和数量、采伐株数和恢复措施; 4、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用途证明; 5、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证明; 6、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五、数量:有数量限制。采集数量或采伐株数以不影响该群体遗传完整性为准。 六、程序: (一)向所在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联系电话:0991—585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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