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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17:11:50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具有与种子经营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五)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有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并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格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三)加工、包装、仓储设施设备和种子检验检测仪器的照片及相关文字说明; (四)种子检验、加工和保管等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复印件二份; (五)资金证明材料等。上述申请材料一份由当地林业局备案,一份由审批机关存档。 七、程序: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按审批权限交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工作在接到审核材料20日内完成。在审核、审批期间如申请单位或个人不符合条件,应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并书面告之被退回的理由。 八、期限:自定期限20日内。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10元/证; (二)收费依据:计价格〔2002〕2672号。 联系电话:0991—585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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