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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

2008-1-3 13:19:22

    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厅
    二、承办单位: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
    三、依据: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发布,1992年修正,第98号令)第十一条
    四、条件:
    不带有国内及自治区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性病虫。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向自治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提出申请,林业植物检疫人员现场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现场无法做出可靠判断,需抽样进行室内检验,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
    1、种苗繁育单位要求实施产地检疫的申请报告。
    2、苗圃地基本情况(包括种苗数量、品种、病虫害情况、采取的措施等)。
    八、期限:自定期限45天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发布,1992年修正,第98号令)第二十一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关于重新确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新财非税【2005】18号)。标准:按货值的0.05-0.4%
    联系电话:581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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