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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2007-11-29 11:17:1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监测、检疫、除治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补助资金、救灾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天然林保护工程等资金中专项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统筹使用,突出重点,分级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实行两级管理,凡列入自治区级林业有害生物工程治理的项目(详见附件1),由自治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它防治项目由所在地、州、市或直属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防治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治区级防治项目以自治区财政投入为主,其它防治项目以地(州)、县(市)投入为主,自治区财政补助为辅;
    (二)优先安排危险性和潜在危害大的林业有害生物的治理;
    (三)鼓励使用无公害防治措施。
    第六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上年度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当年预测预报情况制定本区域防治方案,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部门依据本地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抄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单位防治方案及资金申请报告由各实施单位直接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灾害名称、灾害面积、上年度防治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损失及危害程度、预防及防治资金预算。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方案应当包括:灾害名称、受灾面积、防治区域范围、原因分析、防治措施、防治指标和预期达到的效果、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防治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七条  自治区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库。自治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管理机构对上报的防治项目方案进行实地调查、组织专家论证,并列入防治项目库。同时按防治项目的轻重缓急向自治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防治年度计划方案。
    第八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的分配不定基数,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地(州)、市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及自治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管理机构提出的防治年度计划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自治区林业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
    第九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详见附件2)进行分配,并按预算级次拨付。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检疫工作进行补助;
    (二)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的药剂、药械费,飞机防治的飞行费用及除害处理的人工费,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器具等进行补助;
    (三)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各种培训及奖励。
    第十条  在下达的防治资金中凡涉及采购支出,要纳入统一的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一条  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并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各地(州)、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批准的防治项目范围,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检查验收的有关标准,检查监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的使用,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及防治要求或达不到防治指标的单位实行资金调控。自治区将对实施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截留、挤占、滞留、挪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的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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