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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1 13:27:05
1. 总则 1. 1编制目的 及时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我区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 2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精神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级森防检疫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测检疫,提高森防检疫人员素质和水平,不断总结国内外防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促进我区林业和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 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重 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新疆林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 4工作原则 1. 4. 1 坚持预防为主,各项防治措施并举,防控结合的原则。 1. 4 .2 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 1. 4. 3 坚持分级联动,各司其职的原则。 1. 4. 4 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 1. 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发生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工作。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所称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事件。除国家林业局发布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中规定的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即出现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时;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时;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时;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公顷以上时需要启动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制定的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外,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称为二级突发林业生物有害事件,包括: 1、从外省(区、市)传入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区现已发生的地(州、市)区域以外新发生疫情的。 2、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 (一)山区天然林、河谷次生林、平原人工林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 (二)平原天然林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0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 (三)荒漠林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200万亩以上。 出现二级突发林业生物有害事件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2. 1应急处置指挥体系 指 挥:自治区林业厅分管副厅长 成 员:武警新疆森林总队、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造林处、资源处、保护处、林果办、科技处、计资处、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和自治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等单位主要领导。 自治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专家组由自治区农业、林业、畜牧等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 各地(州、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 2工作职责 2. 2. 1指挥部: 在发生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时,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指挥、部署,配合做好处置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相关工作。 2. 2. 2办公室:负责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 2. 3专家组:负责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 2. 4自治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负责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2. 2. 5厅办公室:负责向国家林业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和向有关地(州、市)、相关省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公文的审核工作。 2. 2. 6厅造林处:负责提供人工林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相关信息资料,并协助地级林业部门开展应急防控处置。 2. 2. 7厅资源处:负责组织提供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森林资源分布和林相资料,核实受害面积,根据需要审批采伐指标。 2. 2. 8 厅保护处:负责协调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内和威胁保护区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开展应急防控。 2. 2. 9厅林果办:负责协调地级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对辖区林果业产地突发威胁林果业生产的林业有害生物开展应急防控。 2. 2. 10自治区种苗管理总站:负责协调地级种苗管理机构对辖区种苗生产繁育基地发生突发的林业有害生物开展应急防控。 2. 2. 11 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区内专家和科技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撑。 2. 2. 12厅计资处:根据指挥部意见和处理需要,协调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 1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体系 根据我区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级测报点和乡镇林业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检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 2监测机构 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级预测预报网点的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 3. 3 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加强国家、省、地和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害生物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专家对可能入侵的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对已入侵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根据其危害、分布、蔓延和流行特点,提出监测、控制与扑灭技术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3. 5检疫管理 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严格国(境)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开展隔离试种和跟踪监管,防止疫情从国(境)外传入或再次传入。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 1. 1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自治区林业厅在接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报告后,立即组织自治区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专家组成员,赶赴事件发生地,开展调查和鉴定工作,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确认和评估,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经自治区林业厅确认为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自治区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理指挥部开始运行。审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地上报的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办和国家林业局报告有关情况。 4. 1. 2 地级以下应急指挥机构的响应 按照本地制定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经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的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检疫检查站设立后,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 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 2.1 报告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防专业技术人员是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发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疑似情况时,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林业厅需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经确认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报至国家林业局,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办;经确认为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办和国家林业局。 4. 2.2 通报与信息发布 4. 2.2. 1经自治区林业厅确认为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地(州、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挥机构必须在5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地(州、市)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 2.2. 2 接到通报的地(州、市)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县(市)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 2.2. 3 自治区林业厅根据需要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 4. 2.2. 4 自治区林业厅建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 3 通讯 在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4.4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自治区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意见。根据专家组的意见,自治区林业厅协商灾情所在地政府后,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决定终止或继续执行应急预案。 5.善后处理 5. 1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结束后,自治区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事故损失、事故责任等,提出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意见,指导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 附则 6. 1 自治区林业厅根据需要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办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6. 2 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应急预案制定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6. 3 对在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或在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6. 4本预案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6. 5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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